发布时间:2022-08-31
“不准动用老百姓一针一线、一草一木”
——杨靖宇从严治军
李志铭
老百姓的一针一线,可谓最普通的家什。一草一木,可谓最普通的东西。但是,对于杨靖宇来说,这些无比重要。他作为抗联第一军的军长兼政委,亲自颁布命令:抗联部队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准动用老百姓的一针一线!有规有纪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联武装与其它抗日部队如义勇军、山林队等的根本区别之一。杨靖宇坚持抗联的根本性质,在实践中形成一整套从严治军的成功经验。

东北抗日联军第一路军警卫旅指战员
一是严正的教育。《雷凤阁、蒋国恩的回忆》中写道:杨靖宇常对抗联战士们讲:“抗日军队里讲平等,吃平等、穿平等、开会发言平等,但是纪律必须遵守,命令必须服从。”他曾说:“我们现在不能吃好的,吃好的也得20年以后。现在也能吃好的,那就缴日本和满军的东西才能吃。我们吃老百姓好的,满军、胡子和日本军也吃,那老百姓怎能行呢?这样老百姓就更苦了。”杨靖宇对抗联严正的纪律教育,使之明确抗日救国的基本道路,树立正确的抗日第一的思想意识、观念。所以他们坚持党的宗旨和信念,在思想上对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深刻的认识,在行动上既勇于克服困难,千方百计开展经济活动,又严格自律,坚守政治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
二是严明的法纪。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成立后,严格要求干部、战士认真贯彻执行独立师规则。1933年9月18日由杨靖宇主持颁布制定的《东北人民革命军独立师暂行规则》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1)临阵偷逃者枪决。(2)拖枪逃跑者枪决。(3)强奸妇女者枪决。(4)勾结敌人破坏,组织一切反革命阴谋者枪决。(5)造谣扰乱军心、泄漏军事秘密者枪决。(6)偷子弹与军需品者,按情形开除与枪决。(7)烧杀人民者枪决。(8)打骂人民者按情形轻重开除或警告。(9)无命令检查人民的财产偷抢者,除将该物还本主外,并按情节轻重留队查看或开除。(10)同志间相互冲突动武装者警告或开除。(11)随意放枪者开除。(12)走火者罚岗五点钟(放枪伤人者按情形处罚)。(13)破坏武装者按情形警告或开除。(14)漏岗者罚岗二点钟到五点钟。(15)秘密行军时吸烟及喧哗者罚岗五点钟或警告。(16)丢子弹与军需品者按情形处罚。(17)随意扰乱者警告或开除。(18)丢文件者罚岗五点钟。(19)对于英勇作战及一切有功之战士分别予以:A、物品奖励B、升级。(20)如果有特别功绩时得给以名誉奖励(勋章)并升级。这20条暂行规则是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指战员的行为规范,是异常严格、严厉和严峻的,具有言出法随,军令如山的性质,可谓是铁的纪律。在属于惩处性质的18条中,触犯即处以枪决的竟有7条,处以开除的也有五六条之多。暂行规则中特别强调对违犯群众纪律的要予以严惩,体现了党领导的抗日武装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第一军独立师暂行规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抗日武装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规。1934年6月16日由杨靖宇主持颁布制定的《东北人民革命军及其赤色游击队政治工作暂行条列草案》,规定“消灭”“酗酒、抽大烟、赌博、奸淫、打骂、掠夺、偷窃等”“不正当的行为”。这些严明的法纪,有效地规定、制约着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独立师全体指战员的行动。
三是严实的垂范。杨靖宇领导的抗联,最高的指挥官与最普通的战士别无二致,同样严于律己。杨靖宇的衣食住行,完全跟士兵一样,毫不特殊。衣裳破了,自己缝补。住到哪里,就给哪里的房东挑水、扫院子、干零活。杨靖宇要求抗联全体干部、战士对于纪律必须认真遵守,严格执行,没有法外之人。同时,他还经常亲自检查各部队执行纪律的情况。于连水(于伦)回忆:“抗联部队无论在什么地方,不准动用老百姓的一针一线,一草一木。这个命令是杨靖宇亲自颁布的。部队不论在什么时候调动,他一定事先派人到各家访问,如果损坏了老百姓的家具器皿,必须照价赔偿。”
四是严格的执纪。杨靖宇警卫员张泉山回忆,抗联第一军少年营的纪律是很严明的,“我记得在这次战斗中,有一个战士在冲进街里时,把一个保长太太的金戒指抢下来,战后也没上缴,偷偷套在脚指头上。后在行军转移过程中,因脚疼走不动路被发现,指导员请示上级后将他处死。”1935年9月11日寒葱岭战斗过后,人民革命军第一军战士遵照杨靖宇的命令严格执行对俘虏交枪不杀,不搜俘虏腰包的政策。对敌人军官家属不污侮、不收受送给的东西。当时,一些伪满军家属将自己戴的金银首饰取下送给第一军战土,请求饶命。但战士坚决不收,只是对其进行爱国教育,而后释放回家。1937年10月抗联第一军攻打大荒沟街,“将伪警察署、自卫团物资没收,还收到宝兴厚商号捐赠的一些布匹和鞋,其他东西一律不动。”由于有严格的军纪规范,部队深受群众拥护和爱戴。伪满军政部顾问部1936年编印的《满洲共产匪の研究》也不得不承认:“共匪尽可能避免掠夺当地居民,只积极宣传共产主义,因此,居住在腹地的朝鲜人和满洲人似乎都支持他们的行动。”《满洲共产匪の研究》列举了一些事例:“昭和十一年(注1937年)五月,活动在通化县内的一支红军部队的一名士兵,抢了农民一条裤子,该部队长请来这个农民,向他道歉,归还了赃物,并当面立刻开除这个抢劫士兵。”“红军的活动情况和土匪完全两样,行军中在群众家里吃饭时,一定要付给饭钱,拿走物品时也一定付钱,如果当时无现款,也在日后一定送还。”“对贫民极为亲切和气,借宿时叫老幼睡炕而自己睡地下。派农民差役时也给相当的报酬。”“人民革命军这种纪律严明的群众观点,有利于与群众建立融洽亲热的感情和加强双方的团结。”